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独立 董事方亚林先生未出席本次会议)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上述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聘任肖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肖誉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同意聘任肖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韦长英、朱志宏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