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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11-09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8-095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由董事长俞雷先生召集,并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
出会议通知,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
加董事 7 人,实际参加董事 7 人。其中独立董事朱志宏、方亚林、韦长英以通讯
方式参加。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俞雷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同意提名蒋锋先生、朱勇刚先生 2 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一),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期满为止,自股东
大会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以上候选人逐个表决,表决结果如
下:

   1、提名蒋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2、提名朱勇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选举的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将以累计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 会 议 相 关 事 项 的 独 立 意 见 》 内 容 详 见 2018 年 11 月 9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11 月 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二、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蒋锋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 年 4 月生,本科学历,注册
会计师。曾任无锡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
务所无锡分所审计部主任,现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宜兴分所审
计部主任。

    截止本公告日,蒋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蒋锋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蒋锋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监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规定,亦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朱勇刚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 年 6 月生,本科学历。曾
任宜兴市税务局专管员,宜兴市地方税务局科员,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现任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截止本公告日,朱勇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朱勇刚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朱勇刚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监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规定,亦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