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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8-11-27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对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做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注销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于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
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在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
审阅相关材料后,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注销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注销控股子公司广东中超鹏锦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鹏
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注销控股子公司中超鹏锦
暨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本次反担保事
项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
董事会在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我们对该事项表示同意。

    3、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科耐特输变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
易事项。

    4、关于聘任徐霄先生担任公司总会计师的独立意见

    聘任徐霄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徐霄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同意聘任徐霄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




                                          独立董事:朱志宏 朱勇刚 蒋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