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19-02-28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9-015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收到揭阳市榕城区
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民
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
上述材料中所涉案件的对外担保事项均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前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以公司名义向债权人即原告提供的担保材料上加盖的
公司公章涉嫌私刻。目前,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序号为二、三、五、六、七、
八项下案件的印章鉴定申请,序号为一、四、九、十项下案件因暂未开庭,根据审理
法院的要求,公司代理律师拟在庭审中向审理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序号为十一项下的
案件因黄锦光伪造公章涉嫌刑事犯罪,由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
裁定书。2018 年 11 月 12 日,黄锦光因私刻经销商揭阳市立信印刷有限公司等 250
家公司的公章及法人私章用于向嘉实金融信息服务(杭州)有限公司及名下分公司众
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融资贷款向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自首。
2018 年 11 月 15 日,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就黄锦光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一案正式
立案,作出了《立案决定书》。2018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对前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黄锦光、前董事会秘书黄润楷就挪用公司资金一案(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承诺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向宜兴市公
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2019 年 1 月 4 日,宜兴市公安局正式立案,同时向公
司下发了《立案告知单》。现将上述诉讼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号:(2018)粤 5202 民初 1760 号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陈伟利
被告:黄锦光、黄彬、黄润耿、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锦实
业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
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黄锦光归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 40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3)其余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连带承担。
3、案件事由:
被告一黄锦光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4000 万元,借款期限从 2016
年 9 月 20 日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2017 年 8 月 15 日,被告黄锦光与原告签订了《贷
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展期为自 2017 年 9 月 20 日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止。其余
被告分别为黄锦光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一黄锦光借到款项后,利息只付至 2017 年 6 月 20 日,各保证人也没有履行
还款义务。该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 8 月 2 日黄锦光以公司
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书》。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因级别管辖规定,已移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将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开庭。
(二)案号:(2018)粤 5202 民初 1762 号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黄锦光、黄彬、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润耿、深圳市鑫腾华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黄锦光归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3)其余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连带承担。
3、案件事由:
被告一黄锦光分别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借款 2500 万元)、2014 年 4 月 10 日
(借款 1000 万元)、2014 年 4 月 11 日(借款 1000 万元)三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4500 万元,后被告黄锦光就上述借款与原告多次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就上述
借款时间的先后,展期期限分别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2017 年 7 月 10 日、2017 年 7
月 11 日。其余被告分别为黄锦光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一黄锦光借到款项后,只付还本金 1500 万元,尚欠原告人民币 3000 万元,
利息只付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各保证人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该事项未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 8 月 2 日黄锦光以公司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书》。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由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
理。
(三)案号:(2018)粤 5202 民初 1764 号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黄锦光、黄彬、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润耿、深圳市鑫腾华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黄锦光归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3)其余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连带承担。
3、案件事由:
被告一黄锦光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后被告黄锦光就
上述借款与原告多次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最后一次展期期限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止。其余被告分别为黄锦光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一黄锦光借到款项后,没有付还本金,利息只付至 2018 年 2 月 20 日,各保
证人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该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 8 月 2
日黄锦光以公司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书》。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由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
理。
(四)案号:(2018)粤 5202 民初 1761 号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林宏勇
被告:黄锦光、黄彬、黄润耿、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
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黄锦光归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 80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3)其余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连带承担。
3、案件事由:
被告一黄锦光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8000 万元,借款期限从
2016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9 日。2016 年 12 月 15 日,被告黄锦光与原告签
订了《贷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展期为自 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9
日止。其余被告分别为黄锦光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一黄锦光借到款项后,利息只付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各保证人也没有履行
还款义务。该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 8 月 2 日黄锦光以公司
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书》。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因级别管辖规定,已移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将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开庭。
(五)案号:(2018)粤 5202 民初 1759 号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林宏勇
被告:黄锦光、黄彬、黄润耿、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
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黄锦光归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 1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3)其余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连带承担。
3、案件事由:
被告一黄锦光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7000 万元,借款期限从
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4 日。2016 年 12 月 20 日,被告黄锦光与原告签
订了《贷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展期为自 2016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4
日止。其余被告分别为黄锦光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一黄锦光借到款项后,只付还本金人民币 5500 万元,尚欠人民币 1500 万元,
而利息被告一黄锦光只付至 2017 年 4 月 20 日,各保证人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该事
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 8 月 2 日黄锦光以公司名义与债权人签
订了《担保书》。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由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
理。
(六)案号:(2018)粤 5202 民初 1763 号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黄润楷、黄锦光、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润耿、深圳市鑫腾
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黄润楷归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3)其余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连带承担。
3、案件事由:
被告一黄润楷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借款期限从 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2016 年 2 月 16 日。2016 年 2 月 14 日,被告黄润楷与原告签订了《贷
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展期为自 2016 年 2 月 16 日至 2016 年 7 月 16 日止。2016
年 7 月 12 日,黄润楷与原告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展期为自 2016
年 7 月 1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止。其余被告分别为黄润楷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被告一黄润楷借到款项后,利息只付至 2017 年 6 月 20 日,各保证人也没有履行
还款义务。该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 8 月 2 日黄锦光以公司
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书》。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由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
理。
(七)案号:(2018)粤 5202 民初 1765 号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黄彬、黄锦光、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润耿、深圳市鑫腾华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黄彬归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3)其余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连带承担。
3、案件事由:
被告一黄彬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后被告黄锦光就上
述借款与原告多次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最后一次展期期限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止。其余被告分别为黄彬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一黄彬借到款项后,没有付还本金,利息只付至 2018 年 2 月 20 日,各保证
人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该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 8 月 2 日
黄锦光以公司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书》。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由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
理。
(八)案号:(2018)粤 5202 民初 1766 号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黄彬、黄锦光、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润耿、深圳市鑫腾华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黄彬归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 2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3)其余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连带承担。
3、案件事由:
被告一黄彬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2500 万元,后被告黄彬就上述
借款与原告多次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最后一次展期期限至 2016 年 10 月 9 日止。
其余被告分别为黄锦光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一黄彬借到款项后,没有付还本金,利息只付至 2018 年 2 月 20 日,各保证
人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该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 8 月 2 日
黄锦光以公司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书》。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由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
理。
(九)案号:(2018)粤 5202 民初 2093 号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黄培潮
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锦光、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
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
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 4412 万元及利息;
(2)判令第一、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
(3)判令其余被告与第一、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事由: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第一、二被告共结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3700 万元及
利息 712 万元,合计人民币 4412 万元,双方约定以人民币 4412 万元为本金,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利息。其余被告均作为保证人,约定与第一、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今,第一、第二被告仍拖欠原告人民币 4412 万元及利息,各
保证人也未履行还款义务。该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 7 月 1
日黄锦光以公司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结欠条》。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由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因有诉讼材料未送达至其他被告的问题,
暂未开庭,法院暂定开庭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9 日。
(十)案号:(2018)粤 5202 民初 2095 号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揭阳玉和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锦光、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
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
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费人民币 9000 万元及利
息;
(2)判令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
等;
(3)判令其余被告与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事由:原告揭阳玉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该事项未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黄锦光以公司名义为债权人提供了担保。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因级别管辖规定,已移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尚未通知开
庭时间。
(十一)案号:(2019)鄂 0116 财保 9 号—23 号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案件事由:
公司收到嘉实金融信息服务(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金融”)发给公司
的 18 份《债权转让通知》以及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保理”)发给
公司 18 份《通知》。
嘉实金融的 18 份《债权转让通知》及众邦保理发给公司 18 份《通知》主要内容
如下:2017 年 11 月 28 日,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鹏锦”)与黄锦
光分别与嘉实金融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广东鹏锦和黄锦光在该合同约
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为 2017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8 日期间,广
东鹏锦推荐的上下游合作企业作为债务人与出借人通过“嘉石榴”平台签署的一系列
《借款协议》项下出借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论该债权在
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到期、在本合同签订前是否已产生。随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公司分别
与嘉实金融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其在该合同约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范围内,为 2017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8 日期间,嘉实金融或通过“嘉石榴”
平台向广东鹏锦推荐的上下游合作企业出借资金的出借人在嘉实金融与广东鹏锦签
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包括其全部附件、补充协议及确认函)项下对广东鹏锦及
其推荐的全部借款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
时是否已到期、在本合同签订前是否已产生。自 2017 年 11 月起,广东鹏锦持续向嘉
实金融推荐借款人在“嘉石榴”平台借款,至今嘉实金融向多名借款人指定账户发放借
款共计 25898.9555 万元。截至目前,上述借款人均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各位保证
人也未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 年 9 月 26 日起,“嘉石榴”平台上同样由各位保
证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其他债务到期,广东鹏锦所推荐的其他借款人未按约还
款,各方保证人也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众邦保理根据与嘉实金融签订的《战略合作
协议》的约定,受让了平台《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
申请人众邦保理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向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
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房产、股权等财产线索,请求查封、
冻结被申请人价值共计 284,155,463.27 元财产。
3、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因黄锦光伪造公章涉嫌刑事犯罪,由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
诉的民事裁定书。同时,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黄陂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查封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截止目前公司未收到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材料。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自查,上述对外担保均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依法向相
关责任方追究法律责任,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公司代理律师认为:1、黄锦光及其关
联企业、关联自然人的担保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系属黄锦光个人越权行为,违反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
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属于无效担保,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2、黄锦
光提供的违规担保严重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四款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3、担保材料上加盖的公司印章涉嫌私刻,公司无担保的
真实意思表示,担保应认定无效,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4、序号一至九案件中原告
在举证中均提供了其他保证人公司为主债务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证明原告
系明确知道企业对外担保需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原告明知而不为之,实际是知道或
应当知道公司提供的担保是黄锦光个人的越权行为,原告存在恶意而非善意第三人,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担保应认定无效;5、黄锦光作为
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前董事长、前法定代表人,其任职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形成的违
规担保行为是无效的,对方当事人以非善意手段取得担保也是无效的。
根据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上述担保行为无效,但最终须以审理
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因相关诉讼事项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属于强制性规定或管理性规定。
2、2018 年 8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及 2018 年 12 月 29 日,上海市最高
人民法院就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作出的一审判决,基本明确了对上市
公司违规担保、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态度,即原则上认定违规担保无效。
3、上述法律意见仅为公司代理律师意见, 最终须以审理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
书为准。
4、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