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重大诉讼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19-04-10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重大诉讼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发行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江苏中超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或“公司”)提供的文件和相关资料等,
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编制,
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东北证券所做的承诺
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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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持有人会议规
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北证券编制,现
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2014 年 1 月 7 日,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中超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
准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6 号)
的债券核准文件,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 6 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公司
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4 亿元,期限 5 年,附第 3 年投资者回售选择权。部分投
资者已于 2017 年 7 月行使回售选择权,目前存续债券金额 3.3 亿元。
二、重大事项
2019 年 4 月 2 日,中超控股发布《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近日收
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18)粤民初 160 号及追加被
告申请书等诉讼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彬、黄锦光、
黄润耿、谢岱、广东兆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公司、江苏中超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华商银行深圳分行
2、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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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2018)粤民初 160 号
案被告,并对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案件事由:
2016 年 8 月 8 日,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资产”)
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广东分公司”)
等签订合同,华融广东分公司作为资产委托人,委托红塔资产对委托财产进行投
资运作及管理。同日红塔资产与华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协议,红塔资产委托华商
银行深圳分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即红塔资产提供贷款资金,华商银行深圳分行
按照红塔资产指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回款。
2016 年 8 月 8 日,红塔资产、华商银行深圳分行与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凯业贸易”)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华商银行深圳
分行同意接受红塔资产的委托向被告凯业贸易发放委托贷款。红塔资产已按照约
定委托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发放贷款 580,000,000 元,被告凯业贸易仅偿还了部分
利息及本金 29,000,000 元,后续就未能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等文件约定
按期偿还款项。
2018 年 8 月 2 日,中超控股向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担保函》,为确保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履行,中超控股同意为凯业贸易如期、足额履行清偿义
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立案,原告为红塔资产,
被告为凯业贸易、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彬、黄锦光、黄润耿、谢岱、
广东兆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公司。2019 年 3 月 13 日红塔资
产将公司追加为被告要求为凯业贸易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9 年 3 月 13 日原告红塔资产申请追加本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经法院审
查,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法院通知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未通知开庭时间。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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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经自查,公司公章用印记录台账未发现该《担保函》的用印登记及审批
记录并询问了时任公司董事(俞雷、张乃明、方亚林、韦长英、朱志宏)、监事
(盛海良、吴鸣良、刘保记、姚军)、高级管理人员(张乃明、肖誉、霍振平、
罗文昂),均不知悉上述担保事项;公司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电话方式询问时
任董事(黄锦光、黄润明)、监事(郑炳俊、肖润华、肖润敏)、高级管理人员
(黄润楷、陈跃新),均未得到回复。
2、经自查,该担保事项未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3、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情况。
(五)风险提示:
1、《担保函》“5、保证人确认:(1)具有出具本担保函并履行本担保函
项下义务的能力及资格,保证人履行本担保函项下的义务不会导致其违反任何中
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及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
议、承诺、判决或命令”。实际上,该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最终需以审理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2、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向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追究相关当事方的法
律责任。
3、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进一步取得更具体的证据材料,积
极应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完整公告内容请详见《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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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编号:2019-030)。
三、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东北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获悉上述事项后进行了现场检查,
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获取了相关诉讼材料。目前,公司已聘请代理律师对
以上诉讼事项进行应诉。东北证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
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鉴于中超控股近期接连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对外担保涉诉等多项风险事项,
东北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一)股权转让纠纷涉及的诉讼事项可能引起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变更,也
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进而可能影响发行人债券
偿付能力;
(二)公司股东杨飞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由于杨飞先生为“14
中超债”偿还出具了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因此该股份冻结事项可能会影响其对公
司债券的担保履行能力;
(三)对外担保涉诉案件中,如果中超控股败诉而被判决要求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则可能会对公司债券的偿付造成较大影响;
(四)根据发行人公告信息,公司出现的多项风险事项是在未履行决策程序
下发生的,除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如果公司仍存在未能发现或者未能及时披
露的其他风险事项,也可能会对公司债券偿付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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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重大诉讼事项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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