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2014年公司债券重大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19-04-23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重大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发行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江苏中超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或“公司”)提供的文件和相关资料等,
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编制,
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东北证券所做的承诺
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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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持有人会议规
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北证券编制,现
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2014 年 1 月 7 日,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中超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
准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6 号)
的债券核准文件,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 6 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公司
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4 亿元,期限 5 年,附第 3 年投资者回售选择权。部分投
资者已于 2017 年 7 月行使回售选择权,目前存续债券金额 3.3 亿元。
二、重大事项
(一)中超控股发布《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19-032)
2019 年 4 月 11 日,中超控股发布《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
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林宏勇诉被告黄锦光、黄彬、黄润耿、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
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 5202 民
初 1759 号,诉求判决被告黄锦光归还借款人民币 1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
金,支付律师费,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连带承担。详情见
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9 年 2 月 28 日《关于重大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
2、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已由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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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3 月 15 日进行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黄锦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宏勇
借款人民币 1500 万元及该款利息(自 2017 年 4 月 21 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
利率 24%计)。
(2)被告黄彬、黄润耿、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
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林宏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8920 元,由被告黄锦光、黄
彬、黄润耿、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连
带承担。被告黄锦光、黄彬、黄润耿、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锦实业
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
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5 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中超控股发布《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19-033)
2019 年 4 月 11 日,中超控股发布《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
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黄培潮诉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锦光、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凯业
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 5202 民初 2093 号,诉求判决被告广东鹏锦实
业有限公司、黄锦光归还借款人民币 4412 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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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2019 年 2 月 28 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15)。
2、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已由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开庭。”
目前该案法院尚未判决。
(三)中超控股发布《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5)
2019 年 4 月 16 日,中超控股发布《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案件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黄锦光、谢岱、黄彬、黄润耿、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融国际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①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2018)粤 03 民初
4103 号案被告,并对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债务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②判令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锦云合
伙企业”)向原告支付《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的差额补足款项本金人民币 5000 万
元及其投资收益。
③判令原告支付因实现权利而发生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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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判令其余被告依据各自签订的《保证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事由:
2016 年 8 月 10 日,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
与深圳锦云合伙企业签署了《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华融信托以货币出
资人民币 3 亿元,总认缴出资人民币 3 亿元。
2016 年 8 月 26 日,华融信托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
司(以下简称“华融广东分公司”)、深圳锦云合伙企业签订了《有限合伙企业
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华融信托在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 2.5 亿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深圳锦云合伙企业,
转让价款为 2.5 亿元,转让后华融信托持有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财产份额。
为了保障合法权益,华融信托与深圳锦云合伙企业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
同时,对于深圳锦云合伙企业在《差额补足协议》中的履行,华融信托分别与其
他保证人等签订保证协议。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了若干违约事件。出现违
约情形后,触发了信托终止的情形,华融信托提前终止与华融广东分公司签订的
信托,向华融广东分公司分配了财产,其中华融信托依据《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
议》、《差额补足协议》等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都转移至华融广东分公司。因此,
华融广东分公司有权依据《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要求深圳锦云合伙企业履行
差额补足义务。
2018 年 8 月 2 日,中超控股向华融信托出具《担保函》,为确保《差额补
足协议》的履行,中超控股同意为深圳锦云合伙企业如期、足额履行债务清偿义
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案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立案,原告为华融广东分
公司,被告为深圳锦云合伙企业、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
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
光、谢岱、黄彬、黄润耿。2019 年 2 月 14 日华融广东分公司将公司追加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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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为深圳锦云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9 年 2 月 14 日华融广东分公司将公司追加为被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将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开庭审理。
3、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4、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经自查,公司公章用印记录台账未发现该《担保函》的用印登记及审
批记录并询问了时任公司董事(俞雷、张乃明、方亚林、韦长英、朱志宏)、监
事(盛海良、吴鸣良、刘保记)、高级管理人员(张乃明、肖誉、霍振平、罗文
昂),均不知悉上述担保事项;公司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电话方式询问时任董
事(黄锦光、黄润明)、监事(郑炳俊、肖润华、肖润敏、姚军)、高级管理人
员(黄润楷、陈跃新),均未得到回复。
(2)经自查,该担保事项未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3)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情况。
5、风险提示:
(1)该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是否需要承担
担保责任最终需以审理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2)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向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追究相关当事方的
法律责任。
(3)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进一步取得更具体的证据材料,
积极应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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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中超控股发布《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19-036)
2019 年 4 月 18 日,中超控股发布《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诉讼基本情况及进展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近日收到
法院关于下列诉讼案件的开庭通知,具体如下:
序 管辖
案号 原告 被告 案件概述 开庭时间
号 法院
原告陈伟利诉被告民间借贷纠
(2018) 黄锦光、黄彬、黄润 纷一案,诉求判决被告黄锦光归还
粤 5202 民 耿、黄润明、广东鹏 借款人民币 4000 万元及利息、违约
广东 原定于 2019
初 1760 号 锦实业有限公司、深
省揭 金,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其余被 年 4 月 16 日
移送管辖 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
阳市 告承担连带责任。详情见刊载于巨 开庭,现法院
一 后,案号 陈伟利 司、广东天锦实业股
中级 通知开庭时
变更为: 份有限公司、深圳市 潮资讯网
人民 间为 2019 年
(2019) 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
法院 (http://www.cninfo.com.cn)2019 7 月 10 日。
粤 52 民初 公司、江苏中超控股
21 号 股份有限公司 年 2 月 28 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5)。
原告林宏勇诉被告民间借贷纠
(2018) 黄锦光、黄彬、黄润 纷一案,诉求判决被告黄锦光归还
粤 5202 民 耿、广东鹏锦实业有 借款人民币 8000 万元及逾期利息、
广东 原定于 2019
初 1761 号 限公司、深圳市鹏锦
省揭 违约金,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其 年 4 月 16 日
移送管辖 实业有限公司、广东
阳市 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详情见刊载 开庭,现法院
二 后,案号 林宏勇 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
中级 通知开庭时
变更为: 司、深圳市鑫腾华资 于巨潮资讯网
人民 间为 2019 年
(2019) 产管理有限公司、江
法院 (http://www.cninfo.com.cn)2019 7 月 10 日。
粤 52 民初 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
22 号 公司 年 2 月 28 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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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
(2018) 司、黄锦光、江苏中 原告揭阳玉和物流有限公司与
粤 5202 民 超控股股份有限公 被告运输合同纠纷。诉求判决被告
广东
初 2095 号 司、深圳市鑫腾华资 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运费
省揭 法院通知开
移送管辖 揭阳玉和 产管理有限公司、广 9000 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保
阳市 庭时间为
三 后,案号 物流有限 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 全费、律师费,其余被告承担连带
中级 2019 年 5 月 8
变更为: 公司 公司、广东凯业贸易 责任。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人民 日。
(2019) 有限公司、广东速力 (http://www.cninfo.com.cn)2019
法院
粤 52 民初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2 月 28 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30 号 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 (公告编号:2019-015)。
责任公司
原告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
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
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
司、广东天锦实业股
求判决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黄彬、 广东
深圳市红 向原告偿还本金 551,000,000 元及利 法院通知开
(2018) 黄锦光、黄润耿、谢 省高
塔资产管 息、罚息和复利,支付手续费,承 庭时间为
四 粤民初 岱、广东兆佳实业有 级人
理有限公 担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其余被告承 2019 年 6 月
160 号 限公司、深圳市鑫腾 民法
司 担连带责任。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 13 日。
华资产管理公司、江 院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
2019 年 4 月 2 日《关于重大诉讼的
公司
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
2、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的完整公告内容请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
中超控股发布《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19-036)。
三、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东北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获悉上述事项后进行了现场检查,
获取了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状、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
法院传票、等材料。目前,针对对案号为(2018)粤 5202 民初 1759 号的一审判
决结果,中超控股拟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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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超控股近期接连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对外担保涉诉等多项风险事项,
东北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一)股权转让纠纷涉及的诉讼事项可能引起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变更,也
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进而可能影响发行人债券
偿付能力;
(二)公司股东杨飞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由于杨飞先生为“14
中超债”偿还出具了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因此该股份冻结事项可能会影响其对公
司债券的担保履行能力;
(三)根据中超控股近期披露的对外担保诉讼案件,公司涉及对外担保诉讼
案件共 13 起,担保金额总计逾 12 亿元。截至目前,中超控股对外担保诉讼案件
已有一起败诉(一审),法院判决中超控股需承担人民币 1,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
和违约金的连带担保责任。虽然公司拟对该起案件提起上诉,但上诉最终结果尚
不明确;
(四)根据发行人公告信息,公司出现的多项风险事项是在未履行决策程序
下发生的,除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如果公司仍存在未能发现或者未能及时披
露的其他风险事项,也可能会对公司债券偿付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东北证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
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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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重大诉讼事项
及进展情况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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