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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关于公司“14中超债”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2019-05-27  

						             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4 中超债”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有关规

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并就公司本次会议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

                               1
本、 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

和《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法定文件予以公

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14 中超债”的受托管理人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二) 本次会议的通知

    为召开本次会议,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14 中超债”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决定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召开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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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债权登

记日、参会登记日及登记办法、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以及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和效力等重要事项。

    (三) 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星期五)上午 9:30 在江苏省宜

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中超控股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债权人,均为债券登记日 2019

年 5 月 20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4 中超债”(债券代码:112213)的债券

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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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共计 12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债权张数为 2,844,021 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

计 284,402,100 元,占本次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86.18%。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审议了《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

方式现场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要求发行人确定定期沟通机制和联系人员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44,021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89.45%;反对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弃权 300,000 张,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10.55%。

该议案表决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

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

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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