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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19-05-29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9-055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近日收到山东
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海尔保理”)

    被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鹏锦实
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锦光、
黄彬、杨飞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中超控股立即向原告支付保理款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融资
利息人民币 1236111.11 元及相应违约金;

    (2)依法判令被告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
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锦光、黄彬、杨飞对
上述保理款、融资利息及违约金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事由:

    2018 年 6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中超控股签订《买方保理业务合作协议》(以下
简称《中超保理合同》),与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
签订《国内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信友达保理合同》)。三方在上述两份
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提供买方保理服务,保理额度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2018 年 7 月 5 日,原告依照约定向重庆信友达的指定账户支付了保理款人民币
5000 万元。中超控股及重庆信友达在原告出具的《保理业务申请书回复函》(以下
简称《回复函》)中承诺,双方将共同按照该《回复函》的内容分期偿还融资利息共
计人民币 4833333.35 元,并在 2019 年 6 月 18 日一次性偿还保理款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

    2019 年 3 月 19 日,中超控股向原告发出《告知函》,明确表示其将不再继续履
行上述保理合同及《回复函》约定的偿还保理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而重庆信友达已
经于 2018 年 9 月开始拒绝履行上述保理合同及《回复函》确定的付款义务。截至目
前,中超控股及重庆信友达尚欠融资利息 1236111.11 元及保理款本金 5000 万元未付。

    另外,《信友达保理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如重庆信友达全部或部分资产发
生损毁,或被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视为重庆信友达违约。根据该合同
第六条第(六)款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重庆信友达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在此情况
下重庆信友达应当向原告支付保理款、融资利息及手续费。2019 年 1 月 18 日,广东
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该院即将拍卖重庆信友达名下的土地,该情形已
经符合上述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标准。

    2018 年 6 月 28 日,黄锦光、黄彬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2018 年 10 月 18
日,杨飞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上述六名被告均为保证人,均承诺对中超控股及重庆信友达在上述保理合
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将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黄锦光以中超控股名义与重庆信友达签订十一份工业原料采购合同,约定
由中超控股向重庆信友达购买产品,从而形成重庆信友达对中超控股享有应收账款
7492.8 万元。重庆信友达将工业原料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海尔保理办理保
理融资。海尔保理已向重庆信友达支付保理款人民币 5000 万元。

       (2)公司 2018 年 10 月收到原告《履约催告函》后,经核查,《买方保理业务
合作协议》真实存在,系公司前董事长黄锦光、前副董事长黄润明隐瞒其他董事的情
况下签订的。为了避免公司陷入债务纠纷,稳定公司的正常经营,江苏中超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杨飞与海尔保理签订担保协议。

       (3)2019 年 1 月 25 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书》((2018)苏 0282
民初 14030 号),判决解除公司与重庆信友达签订的十一份工业原料采购合同,该判
决已生效。

       (4)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
况。

       五、后续解决措施

       1、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向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追究相关当事方的法律责
任。

       2、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积极应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