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4中超债”2019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2019-05-3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14 中超债”2019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4 年江苏中超电
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及《2014 年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
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14 中超债”(债券代码:112213)(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就召集本
期债券 2019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
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别提示
1、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代
表出席会议的除《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债券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本次债券张数之外的本次债券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投同意票方能通过。
2、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
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
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取得本次债券的
债券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二、债券基本情况
1、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2014 年 1 月 7 日,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6 号)的债券核准文件,获准向社
会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 6 亿元公司债券。
1
2、债券名称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
本次公司债券简称为“14 中超债”,证券代码为“112213”。
4、债券规模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4 亿元,经投资者回售后存续债
券规模为 3.3 亿元。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3 年末发
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20%,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
的前 3 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决定是
否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
8、发行人利率上调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决定是否行使利率上
调选择权。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发布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14 中超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上调暨债券持有人
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7 年 5 月 22 日发布的《江
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 中超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上
调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及 2017 年 5 月
23 日发布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 中超债”公司债
券票面利率不上调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
告》,发行人根据当前市场环境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
2
续期限票面利率仍为 7.20%,并在本期债券后续期限固定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
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根据《江苏中超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14 中超债”公司债券回售申报结果的公告》,“14
中超债”剩余托管数量为 3,300,000 张。回售资金已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到账。
10、债券形式
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形式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
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
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等操作。
11、还本付息的期限方式
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
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2、付息日
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7 月 4 日。如遇法
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
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5 年至 2017 年间每年的 7 月 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截止
目前,存续期内债券均已按照约定时间正常付息。
13、兑付日
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7 月 4 日。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3
1、会议召集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会议时间:2019 年 6 月 21 日 9:30;
3、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
七楼第二会议室;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
5、债权登记日:2019 年 6 月 18 日;
6、参会登记时间:2019 年 6 月 19 日 17:00 前;
7、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权利:
(1)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
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次债券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
席张数:
①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超过 10%股权的发行人股东;
②上述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的重要关联方;
③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委派的人员;
④见证律师;
⑤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可以出席或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其他人员。
四、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关于要求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详见
附件一。
议案二:《关于要求发行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的议案》,
详见附件二。
五、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
4
1、债券持有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持本人身份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
卡;由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
委托书、法人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债券持仓证
明(加盖公章);
2、债券持有人为非法人单位的,由负责人出席的,持本人身份
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由委托代理人出
席的,持代理人身份证、债券持有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
章)、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
印件(加盖公章)、债券持仓证明(加盖公章);
3、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出席的,持本人身份证、证
券账户卡;由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
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
4、登记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可通
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14 中超债”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详见附
件三)至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发行人。
5、联系方式:
(1)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D 座 5 层
联系人:马荣姿、尹清余、赵明
联系电话:010-63210828
传真:010-68573837
邮箱:yinqy@nes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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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发行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
联系人:林丹萍
联系电话:0510-87698298
传真:0510-87698298
邮箱:zccable002471@163.com
六、表决程序和效力
1、债券持有人会议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以本期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 元为一票,
可以投票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
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入会议记录。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对
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表决票样式,参见附件四至附件七)。
2、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代表出席会议的除《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本次债券
张数之外的本次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投
同意票方能通过。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3、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监票人为二人,负责该次会议之计票、
监票。会议主持人应主持推举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监票人,监票人
由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担任。与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债券
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
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拟审议事项进行表
决时,应由监票人负责计票、监票,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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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
5、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应及时公
告。
七、其他事项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出席、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而
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
特此通知。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4 中超债”2019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之签字盖章页)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
附件一:
关于要求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便于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更好地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现
特提请“14 中超债”2019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关于要求
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原约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至少于会议
召开日 15 个工作日前以公告形式向全体本次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
对象发出。公告应载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三)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券登记
日;
(四)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之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
时间和地点;
(五)召集人名称及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会议召集人可以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补
充通知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 5 个工作日前且在满足本次债券
上市的交易所要求的日期前发出。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及
互联网网站上公告。
9
……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并代表 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
的债券持有人、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持有发行人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可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人应与召开日的至少 10 个工作日前且在满足本次债券
上市的交易所要求的日期前将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对于符合
本规则规定的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当根据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要求发出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和名
称、持有债券的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除上述情况外,召集人发出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第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
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10 个工作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
期之前 3 个工作日。
与债券登记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机
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持有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
第十七条 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债券持有
人会议不得延期或取消,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拟审议事项亦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5 个工作
日前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应当
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并且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
权登记日。
……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原则上在发行人住所地或债券受
10
托管理人住所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
召集人应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或注册号)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
系方式等事项。
……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债券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可以投票表示同意、反对或弃
权。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
过,并应当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通过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决定以后召开的债券
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拟修改为:
“第十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至少于会议
召开日 2 个工作日前以公告形式向全体本次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
对象发出。公告应载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三)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券登记
11
日;
(四)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之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
时间和地点;
(五)召集人名称及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会议召集人可以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补
充通知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 1 个工作日前且在满足本次债券
上市的交易所要求的日期前发出。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及
互联网网站上公告。
……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并代表 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
的债券持有人、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持有发行人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可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人应于召开日的至少 1 个工作日前且在满足本次债券
上市的交易所要求的日期前将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对于符合
本规则规定的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当根据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要求发出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和名
称、持有债券的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除上述情况外,召集人发出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第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登记日应当为持有人会议召
开日之前 1 个工作日。
与债券登记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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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持有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
第十七条 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债券持有
人会议不得延期或取消,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拟审议事项亦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1 个工作
日前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应当
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并且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
权登记日。
……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或两者相结
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应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或注册号)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
系方式等事项。
……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采取现场、非现场或两者
相结合方式召开,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
议事项表决时,可以投票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会议主持人根据表
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当场宣布表
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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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要求发行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的议案
鉴于“14 中超债”到期时间临近,为更好地保障债券持有人的
权益,现特提请“14 中超债”2019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关
于要求发行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的议案》,要求发行人制定切
实可行的偿债计划,明确偿债资金安排,以保障本期债券如期兑付。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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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14 中超债”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兹确认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授权的受托代理人,将出席
“14 中超债”2019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期债券持有人(自然人签字/法人单位盖章):
本期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 100 元为一张):
参会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15
附件四:
“14中超债”2019年
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表决票
(适用于债券持有人为机构投资者)
是
请确认投资者是否为以下类型 否
(选择“是”则无表决权)
①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超过 10%股权的发
行人股东;
②上述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的重要关联方。
表决意见
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要求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
1
规则》的议案
关于要求发行人制定切实可行的
2
偿债计划的议案
债券持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受托代理人(签字):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100元为一张):
持有人证券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表决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
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未选、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表决票上的签
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复印或按此格式自制有效。
16
附件五:
“14中超债”2019年
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表决票
(适用于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
是
请确认投资者是否为以下类型 否
(选择“是”则无表决权)
①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超过 10%股权的
发行人股东;
②上述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的重要关联方。
表决意见
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要求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
1
规则》的议案
关于要求发行人制定切实可行的
2
偿债计划的议案
债券持有人(签字):
受托代理人(签字):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100元为一张):
持有人证券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表决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
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未选、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表决票上的签
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复印或按此格式自制有效。
17
附件六:
“14中超债”2019年
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债券持有人为机构投资者)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作为本单位的代理人出席“14中
超债”2019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
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单位对投资者类型确认及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如下:
是
请确认投资者是否为以下类型 否
(选择“是”则无表决权)
①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超过 10%股权的
发行人股东;
②上述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的重要关联方。
表决意见
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要求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
1
规则》的议案
关于要求发行人制定切实可行的
2
偿债计划的议案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委托人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面额为¥100的本期债券张数:
委托人的证券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1、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画“√”;
2、如果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视为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3、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如果本授权委托书指示表决意见与表决票有冲突,以本授权委托书为准,
本授权委托书效力视同表决票。
18
附件七:
“14中超债”2019年
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作为本单位的代理人出席“14中
超债”2019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
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单位对投资者类型确认及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如下:
是
请确认投资者是否为以下类型 否
(选择“是”则无表决权)
①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超过 10%股权的
发行人股东;
②上述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的重要关联方。
表决意见
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要求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
1
规则》的议案
关于要求发行人制定切实可行的
2
偿债计划的议案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面额为¥100的本期债券张数:
委托人的证券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1、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画“√”;
2、如果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视为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3、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如果本授权委托书指示表决意见与表决票有冲突,以本授权委托书为准,
本授权委托书效力视同表决票。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