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7-19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9-076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仲裁基本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股东江苏中超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杨飞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沪仲案字第 2336 号。
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8 年 9 月 28 日《关于公司股
东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4)。
二、本次股东仲裁裁决情况
公司股东中超集团、杨飞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
结果如下:
(一)确认第一申请人中超集团、第二申请人杨飞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签署的
股份转让协议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解除,剩余未交割股份不再交割。
(二)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第一申请人中超集
团、第二申请人杨飞已经交割给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的第一批次第一次股份总计
253600000 股中超控股股份以最近一个交易日(2018 年 9 月 27 日)收市价 90%即人民
币 2.637 元/股交付第一申请人中超集团、第二申请人杨飞回赎;如果无法交付回赎,
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应于确定无法交付回赎的十五日内赔偿第一申请人中超集团、第
二申请人杨飞。
(三)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一申请人中超集
团、第二申请人杨飞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 亿元。
(四)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一申请人中超集
团、第二申请人杨飞支付第一申请人中超集团、第二申请人杨飞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人民币 100 万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 96,000 元和本案仲裁费
用人民币 6,772,058 元。
(五)对第一申请人中超集团、第二申请人杨飞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仲裁事项为公司股东中超集团、杨飞与深圳鑫腾华的股权纠纷,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沪仲案字第 2336 号)》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