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8-16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9-090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在《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8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8 月 14 日-2019 年 8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8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8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
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江苏中超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肖誉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229,454,6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09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9,197,8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07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6,8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20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调整公司发展战略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879,0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91%;反
对 57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1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0420%;反对 57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958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877,3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84%;反
对 57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8856%;反对 57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114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877,3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84%;反
对 57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8856%;反对 57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114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指派吴燕律师、张姣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