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01-15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005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陈伟利诉被告黄锦光、黄彬、黄润耿、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 52 民初 21 号。诉求判令被告黄锦光归还原告
的借款人民币 40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其他被告
承担连带责任。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9 年 2
月 28 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2019 年 4 月 18 日《关
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2019 年 7 月 12 日《关于重
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

    二、本次重大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的《民
事判决书》,揭阳中院认为:陈伟利请求中超控股对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并提交 2018 年 8 月 2 日的《担保书》拟支持其主张。但经鉴定,《担保
书》上保证人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真实印章不一致,该鉴定
结果与黄锦光关于《担保书》上加盖的中超控股印章是其私刻的陈述能相互印证,
因此,该证据无法证明中超控股愿意为涉案借款作保证担保。虽然《担保书》上
有中超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黄锦光的签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担保行为并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而陈伟利并未提
供中超控股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因此,《担保书》应认定为无效。
陈伟利在接受黄锦光提交的《担保书》时,没有进行相关资料、手续的审查,导
致《担保书》无效,陈伟利和黄锦光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中超控股没有
过错。故,陈伟利请求中超控股对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
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具体判决如下:

    1、黄锦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伟利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及利
息(自 2017 年 6 月 21 日起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 2%计)。

    2、黄锦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伟利律师费损失 3.2 万元。

    3、黄彬、黄润耿、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黄彬、黄润耿、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黄锦光追偿。

    4、驳回陈伟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212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黄锦光、黄彬、黄润耿、黄润明、
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
69600 元,由陈伟利负担,鉴定费已由中超控股预交,陈伟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迳付中超控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揭阳中院判决公司无需对涉案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将对公司维护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将对公司推进其他违规担保案件的诉
讼进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排除被告会有上诉的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粤 52 民初 21 号)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