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01-15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006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林宏勇诉被告黄锦光、黄彬、黄润耿、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
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 52 民初 22 号。诉求判令被告黄锦光归还原告的借款
人民币 80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其他被告承担连
带责任。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9 年 2 月 28
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2019 年 4 月 18 日《关于
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2019 年 7 月 12 日《关于重大
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
二、本次重大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的《民
事判决书》,揭阳中院认为:林宏勇请求中超控股对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并提交 2018 年 8 月 2 日的《担保书》拟支持其主张。但经鉴定,《担保
书》上保证人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真实印章不一致,该鉴定
结果与黄锦光关于《担保书》上加盖的中超控股印章是其私刻的陈述能相互印证,
因此,该证据无法证明中超控股愿意为涉案借款作保证担保。虽然《担保书》上
有中超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黄锦光的签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担保行为并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而林宏勇并未提
供中超控股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因此,《担保书》应认定为无效。
林宏勇在接受黄锦光提交的《担保书》时,没有进行相关资料、手续的审查,导
致《担保书》无效,林宏勇和黄锦光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中超控股没有
过错。故,林宏勇请求中超控股对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
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具体判决如下:
1、黄锦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宏勇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及利
息(自 2017 年 4 月 21 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 2%计)。
2、黄锦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宏勇律师费损失 7.6 万元。
3、黄彬、黄润耿、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彬、黄
润耿、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黄锦光追偿。
4、驳回林宏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3844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黄锦光、黄彬、黄润耿、广东鹏
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 69600 元,
由林宏勇负担,鉴定费已由中超控股预交,林宏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迳付中超控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揭阳中院判决公司无需对涉案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将对公司维护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将对公司推进其他违规担保案件的诉
讼进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排除被告会有上诉的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粤 52 民初 22 号)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