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吴亚洁女士担任公司总经济师的 议案》进行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聘任吴亚洁女士为公司总经济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吴亚洁女士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形。同意聘任吴亚洁女士为公司总经济师。 独立董事:蒋锋、朱勇刚、李崇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