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05-16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075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黄培潮诉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鹏锦”)、黄锦
光、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深圳市
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号为(2018)粤 5202 民初 2093 号,诉求判决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
锦光归还借款人民币 4412 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律
师费,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9 年 2 月 28 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2019 年 4
月 11 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
二、本次重大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榕城区法院”)
的《民事判决书》,揭阳榕城区法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中超控股对被告广东鹏
锦、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交了 2018 年 7 月 1 日《结欠条》拟支
持其主张。虽然该《结欠条》保证人处有中超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黄锦光的签名
并由黄锦光加盖了中超控股的印章(黄锦光称该印章是其私刻),但根据公司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本案原告没有
提供中超控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因此,涉案 2018 年 7 月 1 日《结欠
条》中的担保应认定为无效。原告在接受该担保时没有进行相关资料、手续的审
查,导致担保无效,原告和黄锦光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中超控股没有过
错,故原告请求中超控股对涉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予以驳回。
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锦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
十日内付还原告黄培潮借款人民币 3,700 万元及该款利息(自 2018 年 7 月 1 日
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
2、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锦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
十日内付还原告黄培潮借款已结利息人民币 712 万元。
3、被告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
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
定的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黄培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64,987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由被告广东鹏锦实
业有限公司、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被告广东
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5 日内向法院交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揭阳榕城区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对涉案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将对公司维护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将对公司推进其他违规担保案
件的诉讼进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排除被告会有上诉的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粤 5202 民初 2093 号)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