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07-16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相关
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增强定期报告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第二条所
列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按相关程序审批,未勤勉尽责以及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报出的定期报告信息
中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
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定期报告审计工
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定期
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等,使定期报告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或重大会计差错;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定期报
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或
重大差错;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应披露的
信息没有严格审核、 充分沟通、及时汇报,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四)未按照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定期报告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负有提供定期报告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
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
错的;
(六)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业绩快报中
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七)其他个人责任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定期报告
编制的组织工作和披露工作,具体做好定期报告的预约、编制的总体进
度安排、报告内容的分工、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报告的统稿、报告
的形式审查以及向证券交易所的报送、披露工作,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
性负责。
财务部门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编制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
及与财务数据相关的内容,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定期报告编制涉及到的公司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分工及
总体进度安排编制定期报告的分部报告、提供满足要求的基础资料,并
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各子公
司应公司要求提供与定期报告有关的资料和数据的,应当对其所报送资
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定期报告资料和相关分部报告的内部传递采取
电子形式,特殊情况下或者有特别要求的可以以纸质方式传递。公司业
务部门或第七、八条所涉及单位递交的纸质版基础资料和分部报告须经
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后送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将
电子版发送至董事会办公室;个人递交的资料或确认的信息,需本人签
字确认。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上述资料与定期报告一并归档保存。
第二章 定期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
第十条 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会
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十一条 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
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本制度第十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关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定期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无形资产诉讼;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
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定期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一
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
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
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然虽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
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
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
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
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
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
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七条 当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定期报告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收集、汇总相关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由董事会对重大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
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
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
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对各自部门和子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
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
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
重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定期报告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直至追究法
律责任: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
观故意导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
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
式,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