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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0-07-31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
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相关事项做
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 2020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完成后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事
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在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相关材料后,我们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是生产经营过程当
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性交易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促
进公司发展。我们认为,上述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
的,定价是公允的,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对公司
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完成后形成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已签署的担保合同或协议继续对原子公司履行相关担保义务,是为
了确保担保对象融资业务的持续稳定,维护担保对象日常经营的有序开展;且上
述担保对象的股东已按照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给公司提供
反担保,风险相对可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
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同意由公司根据已签署的担保合同或协议继续履行相关的担保义务,并同意公司
董事会将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上述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其他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
情形。

    (二)截止 2020 年 7 月 30 日,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审
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 143,840.20 万元,实际履行担保总额为 122,386.32 万元;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为 139,940.20 万元,占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96.97%,实际担保余额为 96,516.32 万
元,占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66.88%。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它对外担保的情
况,不存在其他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蒋锋 朱勇刚 李崇和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