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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完成后形成关联担保的补充公告2020-08-01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099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完成后形成关联担保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完成后形成关联担保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96),公司出售子公司无锡锡洲电磁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洲电
磁线”)、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峰电缆”)及无锡市恒汇电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汇电缆”)股权后,原有存续担保转变为关联担保,根据
信息披露要求,公司补充如下信息:

    一、关联担保的主要内容

    恒汇电缆、锡洲电磁线、虹峰电缆均已不再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其担保情况按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锡洲电磁线

    2019 年 8 月,公司将持有锡洲电磁线 51%的股权转让给郁伟民、郁晓春,已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处置完成,此后,锡洲电磁线不再是中超控股的子公司。公司原
则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锡洲电磁线陆续到期的由公司已经提供担保的贷款到
期后公司不再为锡洲电磁线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对锡洲电磁线的新一轮授信须由郁
伟民、郁晓春或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提供置换担保措施。但置换确实有困难的公司
以及与之相关的关联单位同意为锡洲电磁线继续提供担保,直至锡洲电磁线找到新
的担保单位承接担保事宜止,但此担保事宜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同时郁伟民、郁晓春或锡洲电磁线须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或者向公司或公司的
子公司提供对等金额的担保,且担保总金额不得超过 5,000.00 万元,担保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三年。

    郁伟民、郁晓春以及其他合计持有锡洲电磁线 100%股权的股东已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将其股权第一顺位质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措施。
    截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公司为锡洲电磁线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4,500 万元。

    2、虹峰电缆

    2019 年 12 月,公司将持有虹峰电缆 51%的股权转让给何志东,已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处置完成,此后,虹峰电缆不再是中超控股的子公司。公司原则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虹峰电缆陆续到期的由公司已经提供担保的贷款、银票到期后公司
不再为虹峰电缆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对虹峰电缆的新一轮授信须由何志东或何志东
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提供置换担保措施。但置换确实有困难的公司以及与之相关的关
联单位同意为虹峰电缆继续提供担保,直至何志东为虹峰电缆找到新的担保单位承
接担保事宜止,但此担保事宜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何志东
或虹峰电缆须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或者向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提供对等金额的
担保,且担保总金额不得超过 3,000 万元,担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何志东以及其他合计持有虹峰电缆 98%股权的股东已于 2020 年 5 月 7 日之前
将其股权第一顺位质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措施。

    截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公司对虹峰电缆原有担保存续余额为 3,200 万元。

   3、恒汇电缆

   2020 年 3 月,公司将持有恒汇电缆 51%的股权转让给蒋建强、储美亚,已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处置完成,此后,恒汇电缆不再是中超控股的子公司。公司原则上自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工商变更完成之日(2020 年 3 月 25 日)起,恒汇电缆陆续到
期的贷款公司不再提供担保,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银行对恒汇电缆的新一轮授信
须由蒋建强夫妇或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提供置换担保措施。置换有困难的公司以及
与之相关的关联单位同意为恒汇电缆继续提供担保,直至蒋建强夫妇为恒汇电缆找
到新的担保单位承接担保事宜止,但蒋建强夫妇或恒汇电缆须向提供担保者提供反
担保,或者向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提供对等金额的担保,但担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三年。

   蒋建强、储美亚两位合计持有恒汇电缆 100%股权的股东已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
将其股权第一顺位质押给中超控股作为反担保措施。

   截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公司为恒汇电缆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5,770 万元。
    二、关联担保的必要性

    上述关联担保是公司出售合并报表体系内子公司而形成的。公司出售子公司时
均在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存续担保事项作出约定,是为了担保对象得以平稳交接
和过渡,确保担保对象融资业务的持续稳定,维护担保对象日常经营的有序开展。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出售合并报表体系内子公司而形成的关联担保,实质为公司根据已签署的
担保合同或协议继续对原子公司履行相关担保义务,主要是考虑到出售的标的公司
担保过渡需要一定时间,为了保障标的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为标的公司在过渡期
内继续提供担保具备合理性。且上述担保对象的股东已将其持有的股权第一顺位质
押给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相对可控。未来公司将通过完善担保管理、监控被担保
人的合同履行、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强化担保管理,降低担保风险。

    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将该关联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