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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08-07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103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保理”)诉原审被告广东鹏锦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鹏锦”)、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合同纠纷案件,共 15 起,案号为(2019)
鄂 0116 民初 984 号-998 号。诉求判决原审被告广东鹏锦回购案件所涉应收账款合计
27,279.05 万元,支付违约金、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其余被告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已于 2019 年 12 月作出《民事判决书》,
判决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案号为(2020)鄂 01 民终 3292-3306 号。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2019 年 2 月 28 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
2019 年 6 月 15 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
2019 年 9 月 3 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99)、2020 年 1
月 2 日《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7)、2020 年 6 月 20
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发回武汉市黄陂
区人民法院重审: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众邦保理与广东鹏锦资金往来情况频繁、复杂,中超
控股作为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中超控股对广东鹏锦保理融资款回购义务
履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审计的情况下,应综合审计结果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判
断以查明此节事实,中超控股对本案所涉的《董事会决议》、《最高额担保合同》、
《担保承诺函》中加盖的该公司公章及《董事会决议》中三位独立董事方亚林、韦长
 英、朱志宏签名的真实性均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本案是否有真实的《董事会决议》、
 《最高额担保合同》及《担保承诺函》,对于众邦保理善意相对人的认定及中超控股
 为众邦保理的保理融资款提供担保的认定均有直接影响。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上述事实。

       综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序号     案号                                       裁定结果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16 民初 997 号民事判决;
 1     鄂 01 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292 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1,994 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16 民初 987 号民事判决;
 2     鄂 01 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293 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26,916 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16 民初 988 号民事判决;
 3     鄂 01 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294 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8,018 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16 民初 991 号民事判决;
 4     鄂 01 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295 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7,518 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16 民初 996 号民事判决;
 5     鄂 01 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296 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24,776 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16 民初 992 号民事判决;
 6     鄂 01 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297 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4,328 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16 民初 994 号民事判决;
 7     鄂 01 民终
         3298 号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22,126 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16 民初 990 号民事判决;
8    鄂 01 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299 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8,800 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16 民初 993 号民事判决;
9    鄂 01 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300 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7,774 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16 民初 998 号民事判决;
10   鄂 01 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301 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5,034 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16 民初 986 号民事判决;
11   鄂 01 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302 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4,622 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16 民初 985 号民事判决;
12   鄂 01 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303 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40,080 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16 民初 984 号民事判决;
13   鄂 01 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304 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41,388 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16 民初 989 号民事判决;
14   鄂 01 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305 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3,682 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16 民初 995 号民事判决;
15   鄂 01 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306 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24,617 元,予以退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争议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或追认,剥夺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
权,若担保事项成立又得不到追偿,将严重危害大多数股东和上市公司广大中小公众
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院尚未判决,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
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
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
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