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关于收到《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公告2020-12-22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140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今日收到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8)粤民初 160
号民事判决书,已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红塔公司诉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业公司”)、广东天
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彬、黄锦光、黄润耿、谢岱、广东兆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
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腾华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及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民初 160 号。诉求判决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
借款本金 551,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及手续费,承担律师费、原告为实现债权
而发生的费用及诉讼费,对相关抵押物、质押股权有优先受偿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
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作出无需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民
事判决书》。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9 年 4 月 2 日《关于
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2019 年 6 月 15 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2020 年 10 月 29 日《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24)。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今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2020)粤高
法证字第 2050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凯
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彬、黄锦光、黄润耿、谢岱、广东
兆佳实业有限公司、鑫腾华公司、中超控股一案的(2018)粤民初 160 号民事判决书,
已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对涉案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该判决已生
效,该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