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1-01-04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143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近日收到江苏
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兴法院”)《民事判决书》,公司与被告重庆信友
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合同纠纷一案,宜兴法院判决重庆信友达支付
公司 4,998 万元。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锦光以公司名义与重庆信友达订立原材料采购合同,
并以公司名义与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签订了《买
方保理合作协议》。重庆信友达与海尔保理签订了《国内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将原
料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海尔保理办理保理融资。海尔保理向重庆信友达支
付保理款人民币 5,000.00 万元。公司已向海尔保理支付本金及利息、各项费用合计
5,075.70 万元。

    为追回该笔款项,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请求法院判令重庆信友达立即返还公司 4,998.00 万元,黄锦光、深圳鑫腾华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 年 5 月 21 日《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

    二、案件判决情况

    宜兴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
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之间的买卖合同已被宜兴法院生效判决解除。而重庆
信友达基于上述买卖合同,在与海尔保理签订的相关保理协议中,实际取得了保理款
项 5,000.00 万元。在无法履行保理协议的情况下,海尔公司起诉要求中超控股、重庆
信友达承担相应还款责任。上述保理借款纠纷已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且中超控股也已经按照判决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重庆信友达在没有付出对应
义务的情况下,实际取得了相应权利。而中超控股在没有获取相应利益的情况下,实
际付出了保理款项。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且中超控股与重庆信友达的买卖合
同被实际解除的情况下,中超控股要求重庆信友达返还 4,998.00 万元,宜兴法院予以
支持。黄锦光、深圳鑫腾华自愿承担上述债务的还款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
违反法律规定,宜兴法院予以确认。重庆信友达、黄锦光、深圳鑫腾华既未到庭参加
诉讼,又未在制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相应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重庆信友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超控股 4,998.00 万元。

    2、黄锦光、深圳鑫腾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排除被告会有上诉的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