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07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
产品的议案》进行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
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发行的保本理
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强银企合作,方便公
司开展后续融资工作,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
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 蒋 锋 朱勇刚 李崇和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