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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董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2021-03-31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中超控股”)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带强调事项
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12941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作出专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六、(三十)预计负债、十
四、(二)或有事项所述,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
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任职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表决的情况下,为其在成为中超控股实际控制人以前的债务追加担保而涉及的
未决诉讼 17 起,金额为 57,279.05 万元。其中: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涉及
的未决诉讼 15 起,金额为 27,279.05 万元,公司已在 2019 年度全额确认预计负
债,本年度该案件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撤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
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若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涉及的
未决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为公司胜诉,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
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
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
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
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
项段:(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
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
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公司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被诉的 15 起案件,公司已在 2019 年全额确认
预计负债 27,279.05 万元,本年度该案件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撤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若公司最终
胜诉,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
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
中披露的该事项。

    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上述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 年 12 月
22 日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
的重要性》及其指南确定中超控股公司 2020 年财务报表审计重要性水平。基于
中超控股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选取的基准为“经常性业务税前利润”,根据职业
判断为该基准确定的百分比为 5.00%,计算结果为 233.26 万元。

    2020 年度,中超控股的净利润为 7,509,303.22 元,相较去年亏损
458,135,805.51 元,本期公司实现盈利。此外,公司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涉
诉的 55,100.00 万元未决诉讼、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揭阳市
中级人民涉诉的 11,412.00 万元未决诉讼陆续于 2020 年度胜诉,因此“与持续
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影响消除,相关事项对本期期初数和当期审计意见无
影响。

    二、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带强调事
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充分揭
示了公司当前面临的情况,董事会尊重并认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审计意见,随着证据资料的进一步补充、完善,该案件正在向着对
公司有利的方向发展。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将原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黄锦光罢免,目前黄锦光已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此外,公司在 2019 年
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及加强公司公章的用印管理等手段以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2020 年公司对上述案件所涉及的《董事会决议》、《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承
诺函》中加盖的公司公章及《董事会决议》中三位独立董事方亚林、韦长英、朱
志宏签名的真实性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均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并积极配合
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公司将根据上述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