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现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总经济师的独立意见 聘任徐霄先生为公司总经济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徐霄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同意聘任徐霄先生为公司总经济师。 独立董事:蒋锋、朱勇刚、范志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