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2023-04-20
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天 职 业 字 [2023]17838-3 号
目 录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1
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天职业字[2023]17838-3 号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或“贵公司”)委托,对
贵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
编号:天职业字[2023]17838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以及《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的要求,现对出具上述审计意见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六、(三十四)预计负债、十四、(二)
或有事项所述,截至资产负债表日,贵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
任职贵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的情况下,为其在成
为中超控股实际控制人以前的债务追加担保而涉及未决诉讼 15 起,金额为 27,279.05 万元,
贵公司已在 2019 年度全额确认预计负债。2021 年 7 月 21 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湖北省武
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2021 年 11 月 23 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贵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贵公司已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若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及的未决
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为贵公司胜诉,可能对贵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段内容不影
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
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
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
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
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1
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续)
天职业字[2023]17838-3 号
中超控股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被诉 15 起案件,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
院判决中超控股承担连带责任,中超控股已在 2019 年全额确认预计负债 27,279.05 万元。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开庭审理,若中超控股最终胜诉,可能对中
超控股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
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事项。
三、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中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不影响贵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中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
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说明
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在 2022 年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性规定。
五、重要性水平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及其指南确定中超控股 2022 年财务报表审计重要性水平。基于中超控股的具体情况确定选
取的基准为“2022 年度营业收入”,根据职业判断为该基准确定的百分比为 0.10%,计算结
果为 589.10 万元。
六、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的判断过程及结论,评价相关事项对
本期期初数和当期审计意见的影响。
无。
[以下无正文]
2
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续)
天职业字[2023]17838-3 号
[此页无正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郑斐
(项目合伙人):
中国北京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