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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3-04-20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 职 业 字 [2023]17838-1 号




                               目   录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23]17838-1 号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江
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中超控股”)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中超控股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贵公司于 2022 年度收购了 CF ELECTRIC PERU S.A.C.,并将其纳入了 2022 年度财务报表
的合并范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豁免规定,贵公司在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可以不将被收购公司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包括在评价范围内。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指引,我们对
贵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工作时,未将被收购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包括在审计
范围内。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
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中超控股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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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续)

                                                             天职业字[2023]17838-1 号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2018 年度,中超控股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
长、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任职中超控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中超控股股东大会、
董事会表决的情况下,为其在成为中超控股实际控制人以前的债务追加担保而涉及未决诉
讼 15 起,金额为 27,279.05 万元,中超控股已在 2019 年度全额确认预计负债。2021 年 7
月 21 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2021 年 11 月 23 日,湖
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中超控股承担连带责任,中超控股已向湖北省武汉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以下无正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
                                                                          郑斐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北京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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