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莫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9-03-19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 2019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
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吴锋先生的履历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
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吴锋先生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本次提名、审
查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吴锋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二、对《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刘凯先生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专
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秘书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
同意董事会聘任刘凯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兼证券事务代表。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刘凯先生的履历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
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刘凯先生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本次高级管理
人员的提名、审查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刘凯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四、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许飞鹏先生的履历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
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许飞鹏先生符合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本次提名、
审查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
效。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许飞鹏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签字:
章击舟 张如积 李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