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雏鹰农牧: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0-14  

						证券代码:002477              证券简称:雏鹰农牧                公告编号:2015-098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2 日至 10 月 13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3 日交
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时间(2015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5:00)至投票结
束时间(2015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 加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2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517,149,6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855%。
    其中: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 510,363,8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362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785,7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9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8,657,43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4%。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侯建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

                                          1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此议案
 实行累积投票制);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侯建芳、侯
五群、李花、吴易得、杨桂红、候斌、丁美兰 7 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董事任期自此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选举侯建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17,149,6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48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57,4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4%。
     1.2 选举侯五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17,149,6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48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57,4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4%。
     1.3 选举李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17,149,6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48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57,4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4%。
     1.4 选举吴易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17,149,6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48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57,4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4%。
     1.5 选举杨桂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表决结果:同意 517,149,6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48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57,4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4%。
    1.6 选举候斌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17,149,6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48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57,4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4%。
    1.7 选举丁美兰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17,149,6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48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57,4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此议案实
行累积投票制);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程学斌、王
爱国、陈琪、窦龙斌4 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期自此次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选举程学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17,149,6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48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57,4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4%。
    2.2 选举王爱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17,149,6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48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57,4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4%。


                                   3
    2.3    选举陈琪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17,149,6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48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57,4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4%。
    2.4 选举窦龙斌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17,149,6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48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57,4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4%。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此议案实行累积投
票制)。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侯松平、郭
林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这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
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孟淑萍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此次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 选举侯松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517,149,6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48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57,4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4%。
    3.2 选举郭林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517,149,6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48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57,4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4%。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


                                    4
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
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