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鹰农牧:关于资产被查封及诉讼的公告2018-08-04
证券代码:002477 证券简称:雏鹰农牧 公告编号:2018-091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被查封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雏鹰农牧”)近日得知
公司部分土地房产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查封资产的基本情况
资产 账面
序号 权证号 查封期限 实施机构
类型 净值
1 土地 新土国用(2012)第**5 号
2 土地 新土国用(2013)第**2 号
3 土地 新土国用(2013)第**4 号
4 土地 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 0***2 号
5 土地 豫(2016)新郑市不动产权第 0***9 号
6 土地 豫(2016)新郑市不动产权第 0***0 号
7 土地 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 0***3 号
8 土地 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 0***7 号
9 土地 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 0***9 号
10 房产 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 0***1 号
11 房产 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 0***0 号
山东省
12 房产 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 0***2 号 22,663.07 2018.8.1-
高级人民
13 房产 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 0***5 号 万元 2021.7.31
法院
14 房产 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 0***7 号
15 房产 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 0***6 号
16 房产 新郑房权证 字第 1***8 号
17 房产 新郑房权证 字第 1***9 号
18 房产 新郑房权证 字第 1***0 号
19 房产 新郑房权证 字第 1***1 号
20 房产 新郑房权证 字第 1***2 号
21 房产 新郑房权证 字第 1***3 号
22 房产 新郑房权证 字第 1***4 号
23 房产 新郑房权证 字第 1***5 号
24 房产 新郑房权证 字第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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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房产 新郑房权证 字第 1***7 号
26 房产 新郑房权证 字第 1***8 号
27 房产 新郑房权证 字第 1***9 号
28 房产 新郑房权证 字第 1***0 号
29 房产 新郑房权证 字第 1***0 号
30 房产 新郑房权证 字第 1***6 号
31 房产 新郑房权证 字第 1***7 号
32 房产 新郑房权证 字第 1***3 号
33 房产 新郑房权证 字第 1***2 号
34 房产 新郑房权证 字第 1***5 号
35 房产 新郑房权证 字第 1***4 号
36 房产 新郑房权证 字第 1***1 号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有关部门就上述资产进行查封的书面通知。
上述查封的土地及房产的账面净值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57%,
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0.99%。
二、查封的原因
经公司进一步了解,上述资产被查封的原因为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分行借款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被告一: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
被告二: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侯建芳
被告四:李俊英
2、受理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基本案情:
2016 年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华资产”)与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雏鹰农牧签订了两份资产管理
合同:《鹏华资产阜兴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鹏华资产阜兴
3 号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平安银行、雏鹰农牧作为
资产委托人,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雏鹰”)作为债务人,
雏鹰农牧、侯建芳、李俊英作为保证人,平安银行作为资产托管人运行该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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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计划。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青岛分行”)与雏鹰农牧、
鹏华资产分别签订了三份《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平安银行委托青岛分行向三门
峡雏鹰发放共计 10 亿元的委托贷款(其中:平安银行与公司分别出资 5 亿元),
同时雏鹰农牧、侯建芳、李俊英分别提供保证责任,并分别签署了《保证担保合
同》。
上述委托贷款期限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2019 年 2 月 28 日。截至目前,该
笔委托贷款尚未到期,且三门峡雏鹰均按时支付利息。平安银行认为三门峡雏鹰
经营出现恶化,构成《委托贷款合同》第七条违约条款规定的内容,原告遂起诉。
4、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截止 2018 年 7
月 7 日的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 4.88 亿元,以及自 2018 年 7 月 7 日至实际付款之
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针对该起案件,公司已向受诉法院提起异议。
5、其他事项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涉及土地、房产被查封的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1、上述公司被司法查封的土地、房产资产未被限制正常使用,目前对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未造成影响,但不排除存在查封土地、房产被司法拍卖偿还债务的
可能。
2、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关于上述土地、房产资产被查封的正式通知或文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应对措施
公司在力保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引进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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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债务委员会的统筹下积极引进资产管理公司,采取切实有效的债务重
组措施化解债务危机。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16 年 9 月 2 日《对民营企业依法慎用拘留、查封、
冻结等强制措施》,“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
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
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
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
定。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尽可
能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的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向相关保全申请人、法院提请交涉,
与各方积极协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
五、其他被查封资产的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持
被冻结股权的公 执行裁定 有股权、其它
序号 执行法院 被执行人 冻结期限
司名称 文号 投资权益的
数额(万元)
(2018)渝
0104 执保
重庆市大
河南泰元投资担 309 号- 2018.6.26-
1 渡口区人 雏鹰农牧 12,000
保有限公司 (2018)渝 2021.6.25
民法院
0104 执保
318 号
六、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理法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案号 涉案金额 院/仲裁
号 展
委
被申请人一:深圳泽赋
(2018)
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
浙银汇地(杭 武仲受字 武汉仲
限合伙企业(有限合 13,754.11 选定仲
1 州)资本管理 第 裁委员
伙) 万元 裁员
有限公司 00000207 会
被申请人二:侯建芳
3号
被申请人三:李俊英
雏鹰农牧集 被告一:郑州天纵商贸 (2016) 郑州市
等待二
2 团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豫 0105 民 68.64 万元 金水区
审判决
公司 被告二:赵辉; 初 13577 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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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三:郑州思达物业 号 院
管理有限公司;
(2018)沪
被告一:雏鹰农牧集团 上海浦
远东宏信(天 0115 诉前
股份有限公司; 东新区 尚未开
3 津)融资租赁 调 8,944 万元
被告二:侯建芳; 人民法 庭
有限公司 42110/41
被告三:李俊英。 院
685 号
吉林省
吉林省恒丰 (2018)
被告:吉林雏鹰农牧有 长春市 尚未开
4 农牧有限公 吉 01 民初 4,801 万元
限公司 中级人 庭
司 453 号
民法院
七、本次公告的涉及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取得最终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
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
准。
特此公告。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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