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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塔食品: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内容的独立意见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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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内容的独立意见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就公司五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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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设定为营业收入完成值或净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分别反映公

司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能有效衡量公司市场占有能力和经营状况。指标的设置综合

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

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预期,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体现较高成长性、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业绩和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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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范忠廷、谢光义、赵慧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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