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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塔食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2023-04-26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3]0011111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        录                         页 次

一、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1-2

二、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1-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3]0011111号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塔食
品)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3]000468
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贵公司编制的后附 2022 年度营业
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明细表已由双塔食
品管理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发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明细表
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
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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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核字[2023]0011111 号专项核查意见




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
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双塔食品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财务
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
求。
   四、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双塔食品为满足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3]000468 号审计报
告一并阅读。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康文军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田国成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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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中营业收入扣

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本年度      具体扣除   上年度       具体扣除
                  项目
                                                             情况                    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                                  238,132.78              216,537.98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5,908.51                8,564.54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
                                                  2.48%                   3.96%
重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
                                                            其他业                  其他业
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        5,908.51                8,564.54
                                                            务收入                  务收入
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
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
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
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
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
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除外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
所产生的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
易产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
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
生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5,908.51                8,564.54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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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
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
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
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
等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
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
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
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232,224.27            207,973.44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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