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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海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0-20  

						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贵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

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临时通知的发出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在

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序号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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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公司总裁陆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95,231,42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6.2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64,39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3%。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

1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95,495,8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 36.25%。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予

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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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461,42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99.988%;反对票为 34,39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012%;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3,733,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34,39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2、《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461,42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99.988%;反对票为 34,39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012%;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3,733,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34,39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461,42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99.988%;反对票为 34,39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012%;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3,733,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34,39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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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进行合并后,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

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

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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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 凡                            阚   赢



                                              谢文武



                                              2018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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