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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海股份: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公告2018-11-10  

						证券代码:002484         证券简称:江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1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南通
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8 年 9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 年 10 月 19 日,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
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于 2018
年 10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的情况

    原激励对象杨弘逸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
调整,将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185 名调整为 184 名,股票期权总数由原 3,971 万份
调整为 3,961 万份。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
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
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六、律师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有权调整本次激励计划,
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