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0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
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
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
金管理收益,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6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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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一年以内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三、关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收益凭证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
金管理收益,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型理
财产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收益凭证,并提
交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四、关于《公司为控股孙公司苏州优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
款的议案》
公司为支持控股孙公司优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优普”)
发展,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拟以自有资金通
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分别向苏州优普提供 4,000 万元的银行委托
贷款,使用期限 12 个月,委托贷款利率按商业银行同档次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定价合理,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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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同意公司为苏州优普提供委托贷款并提交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五、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为保证控股子公司海润电子的正常生产经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情况下,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向海润电子提供
1,500 万元的银行委托贷款,使用期限 12 个月,委托贷款利率按商业银行同档
次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定价合理,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海润电子提供委托贷款。
独立董事:陈忠逸、施平、羿岳峰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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