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股份: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8
证券代码:002484 证券简称:江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7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6 日-2018 年 11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7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6 日 15:00-2018 年 11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3、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南路 79 号南通江海电容
器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21 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卫东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数
298,867,76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36.664%。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数
3,505,628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43%。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 9 人,代表股份数
298,855,36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36.66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
务所阚赢律师、谢文武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收益凭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98,865,36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99.999%;反对票为 2,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0.001%;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3,503,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收益凭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98,865,36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99.999%;反对票为 2,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0.001%;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3,503,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四、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