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股份:补充更正公告2020-12-03
证券代码:002484 证券简称:江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5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海股份”)关于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0-052)、《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
个考核年度第二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第二个考核年度第一次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因工作
人员疏忽,部分内容需要补充,现作如下更正补充:
1、在《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年度
第二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第二个考核年度第一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
告》、《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中关于涉及“为16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考核年度第二
次行权期的341.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均更正为:“为163名激励对象
办理第二个考核年度第一次行权期的341.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1
2、《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考
核年度第二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第二个考核年度第一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公告》“特别提示”一节,补充“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行权与已披露的激
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一、《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更正前: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年度第
二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第二个考核年度第一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议案》”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年度第二次行权期行权条件已
满足。公司17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考核年度第二次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为383.2万份,行权价格为 5.5 元/股。
据《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考核结果,与会董事认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
激励第二个考核年度第一次行权期条件已满足。其中 163名激励对象 2019年度
个人业绩考核合格,在第二个考核年度第一次行权期可行权341.5万份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为 5.5 元/股;其余12名激励对象因 2019年度个人业绩考核不合格,
不满足行权条件,其对应的第二个考核年度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 125.1
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724.7万份。
经核查,我们全体监事认为: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2
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175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考核年度第二次
行权期的 383.2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 16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考核年
度第二次行权期的 341.5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本议案赞成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此项决议通过。
更正后: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年度第
二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第二个考核年度第一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议案》”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年度第二次行权期行权条件已
满足。公司17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考核年度第二次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为383.2万份,行权价格为 5.5 元/股。
据《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南
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考核结
果,与会董事认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第二个考核年度第一次行权期条件已
满足。其中 163名激励对象 2019年度个人业绩考核合格,在第二个考核年度第
一次行权期可行权341.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5 元/股;其余12名激励
对象因 2019年度个人业绩考核不合格,不满足行权条件,其对应的第二个考核
年度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 125.1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第二个行权期
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724.7万份。
经核查,我们全体监事认为: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3
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175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考核年度第二次
行权期的 383.2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 16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考核年
度第一次行权期的 341.5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本议案赞成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此项决议通过。
二、《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
考核年度第二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第二个考核年度第一次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公告》
补充更正前:
“特别提示:”
1、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年度第二次行权期符合行权条
件的 175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383.2 万份,行权价格为 5.5 元/
股;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考核年度第一次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
的 163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341.5 万份,行权价格为 5.5 元/
股;
本期达到可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75 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724.7
万份,行权价格为 5.5 元/股;
2、本次行权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
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
3、本次可行权期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考核期第二次行权、第
二个考核期第一次行权等待期已届满,公司层面 2018 年度业绩已达到第一个考
核期的考核目标,且 175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合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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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期第二次行权
期的可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
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层
面 2019 年度业绩已达到第二个考核期的考核目标,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等规
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考核期第一次行权期的
可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除 12 名激励对象考核未达标,
不满足行权条件,其余 163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合格或以上,满足行权条件。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
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175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考核年度第二次行权期的
383.2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 16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考核年度第二次
行权期的 341.5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
考核期第二次行权、第二个考核期第一次行权等待期已届满,公司层面 2018 年
度业绩已达到第一个考核期的考核目标,且 175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合
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一个考核期第二次行权期的可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
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层面 2019 年度业绩已达到第二个考核期的考核目标,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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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司《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
个考核期第一次行权期的可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除
12 名激励对象考核未达标,不满足行权条件,其余 163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
合格或以上,满足行权条件。
经核查,我们全体监事认为: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175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考核年度第二次
行权期的 383.2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 16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考核年
度第二次行权期的 341.5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补充更正后:
“特别提示:”
1、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年度第二次行权期符合行权条
件的 175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383.2 万份,行权价格为 5.5 元/
股;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考核年度第一次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
的 163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341.5 万份,行权价格为 5.5 元/
股;
本期达到可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75 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724.7
万份,行权价格为 5.5 元/股;
2、本次行权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
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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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可行权期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实施的股票
期权行权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考核期第二次行权、第
二个考核期第一次行权等待期已届满,公司层面 2018 年度业绩已达到第一个考
核期的考核目标,且 175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合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
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期第二次行权
期的可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
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层
面 2019 年度业绩已达到第二个考核期的考核目标,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等规
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考核期第一次行权期的
可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除 12 名激励对象考核未达标,
不满足行权条件,其余 163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合格或以上,满足行权条件。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
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175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考核年度第二次行权期的
383.2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 16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考核年度第一次
行权期的 341.5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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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期第二次行权、第二个考核期第一次行权等待期已届满,公司层面 2018 年
度业绩已达到第一个考核期的考核目标,且 175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合
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一个考核期第二次行权期的可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
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层面 2019 年度业绩已达到第二个考核期的考核目标,根
据公司《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
个考核期第一次行权期的可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除
12 名激励对象考核未达标,不满足行权条件,其余 163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
合格或以上,满足行权条件。
经核查,我们全体监事认为: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175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考核年度第二次
行权期的 383.2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 16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考核年
度第一次行权期的 341.5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三、《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更正前: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年度第二次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及第二个考核年度第一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议案》的独立意见”
8
鉴于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考核期第二次行权、第
二个考核期第一次行权等待期已届满,公司层面 2018 年度业绩已达到第一个考
核期的考核目标,且 175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合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
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期第二次行权
期的可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
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层
面 2019 年度业绩已达到第二个考核期的考核目标,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等规
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考核期第一次行权期的
可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除 12 名激励对象考核未达标,
不满足行权条件,其余 163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合格或以上,满足行权条件。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
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175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考核年度第二次行权
期的 383.2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 16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考核年度第
二次行权期的 341.5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更正后: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年度第二次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及第二个考核年度第一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考核期第二次行权、第
9
二个考核期第一次行权等待期已届满,公司层面 2018 年度业绩已达到第一个考
核期的考核目标,且 175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合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
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期第二次行权
期的可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
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层
面 2019 年度业绩已达到第二个考核期的考核目标,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等规
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考核期第一次行权期的
可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除 12 名激励对象考核未达标,
不满足行权条件,其余 163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合格或以上,满足行权条件。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
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175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考核年度第二次行权
期的 383.2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 16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考核年度第
一次行权期的 341.5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除上述补充外,原公告其它内容不变。因本次补充更正公告给投资者带来的
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
量,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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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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