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股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海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4-16
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因疫情原因,本所律师视频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贵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临时通知的发出等相关事项,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在
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序号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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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因疫情原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 14:30 视频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84,989,34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4.1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16,046,9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2%。
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
份数 301,036,315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32.03%。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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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予
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036,31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7,921,96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036,31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7,921,96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036,31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7,921,96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036,31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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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7,921,96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035,11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99.9996%;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弃权票为 1,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7,920,76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
6、《2021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036,31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7,921,96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公司 2022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77,505,96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3%;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7,921,96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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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8、《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036,31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7,921,96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036,31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7,921,96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议案为普通决议表决通过。本所律师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唱票人、监票人、
计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进行合并后,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
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
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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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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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谢文武
张若愚
202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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