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希努尔 公告编号:2018-120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于2018年11月16日公告,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 决,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4日(星期二)下午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 20号远洋大厦9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15:00至2018年12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昕先生主持,会议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361,187,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6.3947%。其中,现场参与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60,735,52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6.3117%;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2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451,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83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 事务所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01 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同意361,161,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29%; 反对25,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7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43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94.3822%;反对25,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6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1.02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同意361,161,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29%; 反对25,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7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43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94.3822%;反对25,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6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1.0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 额 同意361,161,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29%; 反对25,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7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43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94.3822%;反对25,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6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1.04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同意361,161,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29%; 反对25,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7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43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94.3822%;反对25,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6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1.05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价格区间或定价原则 同意361,159,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22%; 反对28,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7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43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93.8808%;反对28,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1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1.06 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同意361,073,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684%; 反 对 108,17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0.0299%; 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34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75.1112%;反对108,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3.5808%;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3080%。 1.07 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361,161,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29%; 反对25,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7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43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94.3822%;反对25,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6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361,161,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29%; 反对25,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7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43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94.3822%;反对25,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6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年11月1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邵芳、吴伟涛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