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努尔: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1年3月)2021-03-06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
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管理,有效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及《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规避公司经营中的商品价格
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
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
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董事
会同意,不得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及子公司可以进行以规避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
市场进行;
(三)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本公司经
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四)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
持仓时间应当综合考虑现货交易数量及时间段、现货库存量及市场价格等因素来
合理设置;
(五)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以各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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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
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为保障套期保值业务有效进行,公司及子公司应成立“套期保值工
作组”,负责管理套期保值业务。工作组组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业
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工作组组长负
责统筹套期保值业务,对异常业务听取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评估后,进行处置判
断。
第六条 业务部门期货操作人员应具备专业期货职业素养,定期参加专业技
能培训。或者聘请具备丰富期货操作经验的专业机构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风险控制部门对日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纠
正违规操作,对风险较大套期保值业务及时向组长汇报。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由业务部门、财务部门、风
险控制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由风险控制部门整理
汇总期货保值原则。
(二)公司及子公司应制定全年套期保值计划,对品种、数量、保证金的收
取比例等进行阐述,由公司套期保值工作组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
施。
(三)公司及子公司业务部门在签署采购和销售合同后,应结合合同的需求
及业务的情况,及时按照量化风控管理要求进行期货保值操作。
(四)公司及子公司业务部门应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下一交易日保值计划,
以便财务部门根据预算计划及时安排套期保值所需资金,期货市场价格有较大变
动的时候及时补充保证金以保护保值头寸。
(五)公司及子公司业务根据所签订的合同,需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结算方式
进行操作,在合同规定点价时间内完成点价工作,如因特殊原因,按其他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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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结算或其他套保操作,需提前向套期保值工作组报备审批;
第九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公司及子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应及时将当日成交明
细、结算情况及期货经纪公司的账单传递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对当日交易情况进
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风险控制部门每日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若不符合,须
立即向套期保值工作组组长报告。
第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结束方式:
(一)平掉期货头寸;
(二)进行实物交割。
第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进行实物交割,公司及子公司业务部门
需通知财务部门、风险控制部门等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实物交割的准备工作。
(一)相关部门应在实物交割的期货头寸进入交割月份前通知财务部门准备
交割的全额货款;相关部门应在实物交割的期货头寸进入交割月份前将产品送到
交割库。
(二)财务部门应在实物交割的期货头寸的最后交易日前,将交割所需的全
额货款划到公司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账户。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风险控制部门三方相互制约,
建立有效交叉监督机制。如发现某笔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存在违规操作,应立即向
套期保值工作组组长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套期保值工作组必须严格按照年度套保业务计划进
行交易,控制持仓总量。若因商品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有必要调整相关商品年度
套保交易总额,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增加年度套保总额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方
可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风险控制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合同订单执行情况,
核查业务部门所制定的套期保值计划。若出现违规操作行为,风险控制部门应及
时向套期保值工作组组长汇报,可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套保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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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和程序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将检查
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
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
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
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
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
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第二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
务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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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规章相抵触,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含本数,“以上”或“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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