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努尔: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7-24
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希努尔 公告编号:2021-037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2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你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告显示,你公司全资
子公司诸城市松旅恐龙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城市旅游公司)将
2018年、2019年收到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2021年4月29日,你公司
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你公司将诸城市旅游公司于
2018-2019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资产相关,计入递延收益,并追溯调整
前期财务报表。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你公司2018年、2019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分别调减7304.58万元、4857.75万元。同时,你公司存在2020年度业绩预
告修正不及时的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二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段冬东,时任财务总监洪鸣、成保明未能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
司及段冬东、洪鸣、成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提高规范运作和风险责任意识,更好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希努
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及段冬东、洪鸣、成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27号)。
特此公告。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