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ST雪发 公告编号:2022-053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2 年4月30日公告,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现场会议 于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511号雪松中 心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范佳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407,461,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4.9011%。其中,现场参与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77,654,97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4219%;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29,806,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47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和视频参会方式列 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提案: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07,326,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669%; 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3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07,326,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669%; 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3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3、《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407,326,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669%; 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3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4、《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07,326,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669%; 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3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5、《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407,326,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669%; 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3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29,769,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99.5495%;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5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6、《关于 2022 年度申请融资总额度暨担保的议案》 同意407,326,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669%; 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3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29,769,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99.5495%;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5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7、《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29,769,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5495%; 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5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29,769,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99.5495%;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5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广州雪松文化旅游 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君凯投资有限公司均回避表决此项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407,326,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669%; 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3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29,769,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99.5495%;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5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9、《关于继续出租/出售商铺的议案》 同意407,326,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669%; 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3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29,769,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99.5495%;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5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407,326,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669%; 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3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29,769,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99.5495%;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5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独立董事毛修炳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大会作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以上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邵芳、周昊臻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