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09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
励》(以下简称“《备忘录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辽宁大金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经对会议
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
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
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
未来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
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立以 2019 年业绩为基数,
2020-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30%、60%、9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
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
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许 峰:
孙文纺:
栗胜男:
2020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