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02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经对会
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1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许 峰:
孙文纺:
栗胜男:
2020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