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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金重工: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提

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

上述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555,71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 4,445,744.00 元,剩余

未分配利润转结以后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

远利益,我们认为该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制定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

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

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确保了公

司资金的安全和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评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和要求,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莱

大金”)提供担保,截至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为 170,932.00 万元,占 2020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70.92%;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

的其他公司的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关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执行。以上担保均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

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审

计服务工作中,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

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续聘立信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2017 年激励计划之原激励对象因 2019 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不符合激励对

象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4 万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和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许   峰:




                                孙文纺:




                                栗胜男: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