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1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提
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
上述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认定及同意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的决议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
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
们同意公司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许 峰:
孙文纺:
栗胜男:
2021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