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8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提
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
上述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及发展战略需要,拟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大金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后,与公司主营业务及发展战略相匹配,不存在利用
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许 峰:
孙文纺:
栗胜男:
2021 年 7 月 27 日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孙文纺:
2021 年 7 月 27 日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202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