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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墨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2012年3月)2012-03-07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

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

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香港联合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

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八)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

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

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

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

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山东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

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

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

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山东证监局的要求,在发生以下重大事

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山东证监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具体格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山东证监局的要求):

    (一)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

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每 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

(含6股)),公司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山东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

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

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

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

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

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

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小

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
附: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山东墨龙      证券代码:002490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    职务/   获取信    因何原因获悉内幕信
                部门                       户        岗位    息时间    息
(一)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二)上市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管意外的其他人员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经办人:         上市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注: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