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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墨龙: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5-06-27  

						 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郑辉律师及丁璐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
会,并对该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 4 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 4 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记录;
    4、登陆并审阅了于深交所、香港联交所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告及提示性公告;
    5、授权委托书等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7、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4 年度股
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并提供如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召
集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告,已于深交所、香港联交所官方网站发布并公告。相
关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的通告中列明,并已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告及通函规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如期、如地举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名,代表
股份数 33,287.7017 万股,共占公司股份总额 79,784.84 万股的 41.72%。未有股东通过网
络进行投票。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
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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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相关
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彭莉女士点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经见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的审议表决事项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普通决议:
    1、审议及批准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票 33,287.7017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100%;弃权票 0 万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反对票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
    2、审议及批准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董事会报告。
    同意票 33,287.7017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100%;弃权票 0 万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反对票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
    3、审议及批准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监事会报告。
    同意票 33,287.7017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100%;弃权票 0 万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反对票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
    4、审议及批准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中
国财政部发布的其它规定而编制的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审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编
制的报告。
    同意票 33,287.7017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100%;弃权票 0 万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反对票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
    5、审议及批准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同意票 33,217.2287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99.79%;弃权票 0 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反对票 70.473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
的 0.21%。
    6. 审议及批准关于向中国各银行(为独立第三方)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62 亿元之二零
一五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并授权任何一位执行董事签署所有信贷协议、融资协议及其他有关
该综合授信之相关文件并在他认为合适或适当时对该等文件进行修改及在他认为合适或适
当时采取一切有关本决议项下之行动或事情。
    同意票 33,287.7017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100%;弃权票 0 万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反对票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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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审议及批准不派发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
    同意票 33,269.4061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99.95%;弃权票 18.2956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05 %;反对票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
权数的 0 %。
    8、审议及批准本公司向寿光宝隆、MPM 公司(均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就其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分别提供总金额为 200,000,000 元、200,000,000 元的担保,以作为一般
营运资金用途。
    同意票 33,111.673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99.47%;弃权票 18.2956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05 %;反对票 157.7331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代表股权数的 0.48 %。

    五、独立董事王春花、秦学昌、约翰保罗卡梅伦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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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之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
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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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见证律师:郑辉
                                    签      字:



                                    见证律师:丁璐
                                    签      字: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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