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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墨龙: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8-06-30  

						 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郑辉律师及丁璐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
会,并对该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 5 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 5 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记录;
    4、登陆并审阅了于深交所、香港联交所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告及提示性公告;
    5、授权委托书等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7、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7 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并提供如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召
集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告,已于深交所、香港联交所官方网站发布并公告。相
关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的通告中列明,并已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告及通函规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如期、如地举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名,代表
股份数 23,668.38 万股,有 4 名股东通过网络进行投票,代表 6.44 万股,合计占公司总股
数 79,784.84 万股的 29.67%。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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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相关
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超先生点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经见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的审议表决事项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普通决议:
    1、审议及批准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票 23,669.12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99.9759%;弃权票 5.7 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0241 %;反对票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
的 0 %。
    2、审议及批准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公司董事会报告。
    同意票 23,669.12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99.9759%;弃权票 5.7 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0241 %;反对票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
的 0 %。
    3、审议及批准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公司监事会报告。
    同意票 23,669.12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99.9759%;弃权票 5.7 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0241 %;反对票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
的 0 %。
    4、审议及批准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审计报告。
    同意票 23,669.12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99.9759%;弃权票 5.7 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0241 %;反对票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
的 0 %。
    5、审议及批准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之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 23,669.12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99.9759%;反对票 5.7 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0241 %;弃权票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
的 0 %。
    6、审议及批准关于向中国各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42.2 亿元之 2018 年度综合授信额
度并授权任何一位执行董事签署所有信贷协议、融资协议及其它有关该综合授信之相关文
件。
    同意票 23,674.82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100%;弃权票 0 万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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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反对票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
    7、审议及批准关于对子公司寿光宝隆、MPM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批准对子公司寿光宝隆、MPM 公司在银行办理的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
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综合贸易融资等)分别提供 20,000 万元的担保
额度,本公司对寿光宝隆石油器材有限公司、MPM 公司在此担保额度内的借款等融资业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授权任何一位执行董事签署相关文件。
    同意票 23,669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99.9754%;弃权票 0 万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反对票 5.82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0246%。
    8、审议及批准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之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同意票 23,662.56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99.9482%;弃权票 0 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反对票 12.26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0518%。
    五、独立董事秦学昌、冀延松、权玉华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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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之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
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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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见证律师:郑辉
                                    签      字:


                                    见证律师:丁璐
                                    签      字: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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