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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墨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0年5月)2020-05-16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子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子
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
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
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

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
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
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单笔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
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七)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
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
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

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就未来十二个月
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和担保额度进行预计的;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条件的合营或联营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担保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

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
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
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

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
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
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
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
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
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

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
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合同事项明确。
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
意见书。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保证期限;
   (七)反担保条款;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事务
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
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
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

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
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
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
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
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

序。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经办,内部审计部门、法务部协助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法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资金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
   (二)负责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
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
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

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
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
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
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
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

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
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
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
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
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
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和内部审计部门、法务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
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人、财
务部、内部审计部门、法务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
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并提供所有担保文件、情况说明、信息披露所需的
文件资料。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
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出现以下情形,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

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
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对外担保除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若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任何不一致,以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对外担保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